2005年5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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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卫工遭身份歧视拷问政府守法意识
  武汉市近万名临时环卫工遭遇“身份歧视”,他们大多没有办理各种社会保险,甚至很多人连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,工资待遇却远低于正式工。他们干着城市里最脏最累的活儿,但每月拿到的工资仅为300元—500元,不少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。为了维护农民环卫工的合法权益,李宜才在各级法院、检察院申诉、上访,结果相关政府部门互相推诿,谁都不受理。(见《中国青年报》5月21日报道)
  环卫工人不顾风霜雨雪,不管酷暑严寒,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城市的美丽洁净,因此被人们誉为城市的美容师。然而他们竟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,实在令人震惊。
  《劳动法》明文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不管是本地工还是外来工,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,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,聘用单位理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。而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3年1月5日就发出保护农民工权益通知,要求各行业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。遗憾的是,很多聘用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,以节省开支、降低费用为借口,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,使外来环卫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,无法享受养老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。事实警示我们,在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中,遵守劳动法规的意识是那么淡薄,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却是那么普遍。这种损害外来环卫工的合法权益的现象,不仅有悖于现代人本主义的管理理念,也给创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。
  需要特别指出,聘用环卫工人的往往是市政环卫部门和社区街道、居委村社等政府部门或代行公共管理的社会机构。从常理上来说,他们更应在遵守《劳动法》的过程中起好示范表率作用。如果连政府部门都可以从本位利益出发,置劳动法规于不顾,又怎能让人对政府规范劳动用工、强化劳动监察产生信心呢?
  面对环卫工人遭遇的“身份歧视”,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,确保农民环卫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还应当给他们一个合理的交待。